[日期:2016-03-03] | 浏览量:109 | 作者:Hypnos |
对于那些认为催眠术乃是自成体系的治疗手段的人来说,使用催眠术的治疗被统称为催眠术治疗,即意味着催眠术是干预的主要机制。在催眠术治疗师眼中,催眠术是一种定义明确且有其独特特征的治疗风格,就好比说行为治疗一样。而另一阵营则把催眠术视为一种治疗工具,催眠术不可避免地会被整合到一个更为广阔的概念和实践框架中,而这一框架则超越了催眠程序本身。临床催眠术治疗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催眠或暗示方法,而是被用来让其他有更为明确定义的干预手段更好地达成它们的目标,比如说认知治疗。对于某些人来说,这个议题无非是扰人的咬文嚼字之举,尤其是在美国,但是在许多其他的国家,这个议题十分重要,因为你对于自己工作的界定将决定你是否有资格从政府的保险资源中分一杯羹。我个人的立场是,临床催眠术治疗是一种工具,而非自成一格的治疗方法。我无法不承认催眠术的确是置身于更广大的治疗框架之中的一分子。因此,对于我来说,重要的问题并非是“在治疗某种临床问题时,催眠术和其他治疗相比有何结果”,而是“相比不使用催眠的治疗取向而言,如果同一类型的治疗加上催眠术治疗,所增加的催眠治疗这一成分是否能提升治疗的有效性”,总体而言,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催眠术一般来说会提升治疗效果。
催眠术是否能提升治疗效果并不依赖于我们一定要解决催眠究竟是一种治疗还是一种治疗工具的争论。在这里,治疗和治疗工具之间的差别是如此的模糊,以至足以引发专家们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加的客观证据表明,当催眠术被作为治疗的一部分时,它通常都能增加治疗的效益(Kirsch,Montgomery,&Sapirstein,1995;Lynnetal.,2000;Moore&Tasso,2008;Schoenberger,2000)。临床催眠治疗巳经被成功地应用于罹患各类障碍的临床人群中,包括焦虑(Mellinger,2010),抑郁和抑郁复发的预防(Aladdin,2006;2010;Yapko,1992,2001a,2001b,2001c,2006a,2006b),创伤后应激障碍(Spiegel,2010),神经性厌食症(Nash&Baker,2010),疼痛(Jensen,2011a,Patterson,Jenson,&Montgomery,2010),习惯控
制(Green,2010;Lynn&Kirsch,2006),应激性肠道综合征(Palsson,Turner,Johnson,Burnett,&Whitehead,2002),头痛和偏头痛(Hammond,2007),哮喘(Brown,2007),睡眠障碍(Grad&Hardie,2007),癌症(N6ron&Stephenson,2007),心身疾病(Flammer&Aladdin,2007),以及其他医学和心理学障碍。
不同的临床工作者对催眠术的应用也大相径庭。因此,当一位研究者认为催眠术不会显著增加积极的治疗故应时,或者说,当另一位研究者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催眠术能显著增加积极的治疗效应时,读者需要更仔细地审视,研究中到底使用的是哪种程序,它们是否反映了某种特定的催眠风格或取向,以及这种特定风格或取向的使用是否会让这个特定的研究发现变得更可靠或更不可靠。
因此,“催眠术有效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究竟是催眠术本身“有效”,还是说包含催眠术在内的更大的治疗计划有效?不过,就最一般的情况而言,我们可以自信地说,催眠术能增进治疗效果。这一点就值得我们花时间和精力来学习临床催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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