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08] | 浏览量:100 | 作者:Mesmer |
在催眠师刚刚学习或者实践催眠术入门理论中的统整性的时候,一定会有不可接受的个人体验出现,这个时候催眠师要如何看待不可接受的体验?抱持什么态度?
一、个人依恋 (局限、恐惧、问题等)在遇到具有相似局限的他人时,会使自己的知觉和反应发生偏差。例如,有一个催眠师具有一个强大的个人规则,即对自己过分自信。他曾抱怨那几个有“阻抗”的来访者玷污了他优秀的治疗记录。通过调査,这些具有阻抗的来访者持有与他相似的局限性:过分自信。只有当这个治疗师扩展了自己的局限边界时,他才能释放掉自己的“阻抗”而去接纳并利用来访者的现实,他与这些来访者的工作也才会更有成效。这里的假设是“不可接受的体验”强大地限制了个体的行为。也就是说,发展出“如果我经历了‘A’(不可接受的体验),必然会发生可怕的后果,”这一信念的个体将会回避自我和他人可能导致‘A’的一切行为。因此一个排斥、厌恶暴饮暴食的治疗师很难迫使自己去帮助一个陷入此境的个体。
二、考虑到重视体验这个重要观点,这种解释并不是在暗示所有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可接受的。当然,暴力行为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不可容忍的,而且施暴的人一定要承担社会责任及其后果(如:社会强制政策)。同时,催眠治疗师不是犯罪裁决系统的一部分:在犯罪领域,行为是依据社会规范来进行评估和调节的;在临床领域,体验是受到重视的,所以行为表达会被放大以包含更多令人满意的选择。催眠师为了完成扩展而不是限制受试者自我的任务,面对着自我贬低的表达是自我重视表达的基础这一意识的“催眠的以心传心”;其差异在于展现表达的情境。其根本点是利用的原则,即鼓励来访者调整这些表达,转变它们发生的情境,并因此允许这些表达“重构”。
三、体验与体验的(行为的)表达是有区别的。在学习催眠术入门阶段要明确这一概念。行为是旨在实现基本的体验结果(如:安全、爱、满足)的行动。大多数的功能不良行为都发生在人们不清楚自己想要的体验是什么的时候,通常因为该体验与一组特定行为或行为结果之间具有习得性的连接。例如,一个人可能习得了他的愤怒会导致来自他人难以忍受的拒绝,因此他会竭力不去表达愤怒。
此外,自我是可以有别于体验性意图的。表达是可变的,而自我则是恒定的(虽然不可言状,却是再生性的)。因此,当人们为自己的体验负全部责任时(“能够做出反应”),它们是不可还原的。
四、承认一种体验的现实性与支持它的延续性是不同的。我承认憎恨是一种可能的体验但是却不想陷入暴力的自我贬低行为中。我认为,如果一个人要挣脱生命体验的非理性的或强迫性依恋(“一定拥有它”),或欲与其决裂(“一定不能拥有它”)的话,那么就有必要承认它的现实性。只有那时,才能真正做出选择,是发展还是摒弃它。耶稣、甘地、马丁•路德•金等人的工作证实了这个观点。这种假设似乎也是艾瑞克森理论的基础。
对于自身的这种“不可接受的体验”,催眠师一定要努力识别并采用正确理性的方式来处理,而这种体验可能会表现在很多途径,比如情感唤起、广泛的量词限定或者个人探索等,一旦发现这种不可接受的个人体验,一定要努力去扩展这些局限,介绍给大家的一个有力的扩展方法就是进行自我催眠,这种方法在催眠术入门阶段一定是比其他方法优先学习的,大家对这种方法的把控也更得心应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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