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07] | 浏览量:106 | 作者:Hypnos |
迄今,在英国位于伦敦四周各郡的警方,在调查该区的重大案件时,使用催眠破案已超过五十件,另曾有一周内超过十七位证人接受催眠的记录。如所预期的,在熟悉催眠的使用和程序,及在内政部所订定的规范下,警方己能更缜密的选择催眠师、被催眠者及运用的犯罪类型。而最初因催眠的神奇、好奇心才使警方对催眠的运用产生主兴趣的情况,很快就消失了。然而真正促使警方继续使用催眠破案的原因有二个。
1、有时被催眠者所提供的资料,能产生新的、主要调查的线索,并且成功的破案。
在英国有一件案例,被害者是一位艺术家,她成功地描绘出强奸犯生殖器记号,因而侦破另一城市所发生的连续强奸案。另有一件案件,警方根据催眠讯问所获得的资料,在两天之后逮捕到一名嫌犯,该罪犯已经瞒骗警方好几个月之久。另在一件重要的调查案件中,强暴案被害者在催眠下回忆起闻过麻醉药物,使警方新拟订侦査方向,进而逮捕强奸犯。
2.利用催眠破案,真实或想像所产生资料的数量远超过警方习惯使用的侦查技巧。
通常旁观催眠讯问的警察人员均会对于额外获得的资料感到惊讶,但并非所有额外的资料都有用,这些额外资料必须与调查所蒐集的证据相对照。
一般而言,催眠破案在司法体系的运用主要在于发掘个人的心理状态,而涉及司法的心理状态可分为三种形态,因当褂人牵涉的程度和性质不同,可分为:
被害者,受情绪紧张而影响记忆。
目击证人,记忆通常受到时间的流逝而混淆或受到不同资讯来源的影响。
诉讼对造,被告,民事案件的原告及被告,但因他们的动机不同于其他两类,可能不利于催眠回忆:粗糠和小麦的比率通常较高,大大地降低了获得小麦的机率(Haward,1988)。因此类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于此仅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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