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3-02] | 浏览量:100 | 作者:Mesmer |
从狭义上来讲,知情权指的是个人获悉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力,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这是每个公民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但是这个知情权在催眠治疗中却是要酌情考虑的。从临床的角度来说,催眠师或者治疗师并不必给来访者提供太多、太详尽的有关治疗干预的信息。所以在对来访者进行催眠的过程中应该让来访者保有知情权吗?
一、对于知情权的常规观点
尽管给来访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是你需要优先考虑的事情,而且获得来访者的知情同意也是一种符合伦理的良好行为,但是从临床上来讲,并没有必要给来访者提供太多的有关干预的信息。让来访者有机会去通过分析和批评临床工作者所做的事情来防御,这是和治疗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二、相比去解释为什么我要做我现在做的事情,更常见的做法是我只是去做了我做的事情。对来访者造成影响的是他们从我的沟通中所自发产生的体验,而不是对我尝试做的事情所做的解释。如果对一位来访者说:“我现在要采用‘逆反心理学’的策略来给你做一个负性解释,这样的话你就会认为,你在自发地做一些我让你不要做的事情,”我有多大的可能性会得到反应呢?回答是:零。
三、有选择地呈现和保留信息显然有可能会成为一个伦理的两难决策。如果来访者都不知道临床工作者要干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干的话,他们又如何能够做知情同意呢?但是,如果他们完全知道临床工作者在干什么,那么干预又如何能成功呢?这件事情必须按个体情况来做谨慎的处理,因为临床工作者需要去“感觉”来访者需要获得多少信息才能让治疗成功。
在艾瑞克森的工作中,最有意思的一个地方是他能够让他的病人服从他的要求,而在有些时候,这些要求完全到了耸人听闻的地步。在艾瑞克森生活的时代,医生的权威几乎是不会有人去挑战的,因此,如果他让他的病人去爬一座山,从而在象征层面对于事物获得一种更为整体的看法,那么这个病人通常都会去做。但是,在今天的治疗大环境下,你更有可能获得的一个反应是:“为什么?我觉得我需要听听另外两个医生的意见。”如果艾瑞克森去解释为什么他要病人去爬山,而不是让病人自己去发现的话,那还会有相同的治疗效果吗?但是,难道病人没有知情权吗?
人们常常问艾瑞克森,他是如何激励人们做他想让他们去做的事情的。他的回答很简单:“因为他们知道我是很认真的。”信任、和谐的关系以及对来访者尊严的尊重是催眠互动中的核心要素。所以对于是否应该让来访者保有催眠知情权的问题有十分确定的答案吗?其实并没有,但出于更好的催眠效果的考虑,催眠师随不用全盘托出却也不必刻意过多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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